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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赴港澳要先通報 陸委會:違者將有懲處

【本報訊】陸委會宣布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修正案生效,各機關人員赴香港、澳門必須事先通報、登錄,違者將被懲處,明年6月30日以前為宣導期。

大陸委員會(陸委會)11日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,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。他宣布,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員赴香港、澳門注意事項10日經行政院核定後頒布生效,明年6月30日以前為宣導期。

梁文傑說明,注意事項所規範對象不管是在平日、在假日或是什麼樣的事由,都必須在前往香港、澳門前通報所屬機關,完成人事差勤系統登錄作業。若有赴香港、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也要事先主動通報所屬機關與陸委會。

本次修正新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港澳,不分平、假日及事由,行前都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及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進行登錄。如非公務事由,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「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」通報所屬機關(構)。

值得一提的是,公務員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港澳官方人士、港澳民意代表、擔任大陸地區黨務、軍事、行政或政治性機關(構)、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、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、軍事、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、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,應於出境日一周前填具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」,通報所屬機關(構),由所屬機關(構)通報陸委會;如臨時會見未及事前通報者,也應於返回台灣後一周內,主動填具通報表。

據悉,上述規範的要求為「通報」,而非需要事前「審查」。

梁文傑強調,修正後注意事項已經生效,明年6月30日以前為宣導期,暫時不會有懲處動作。行政院人事總處將配合研擬懲處原則供各機關遵循,將在明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,倘若屆時未遵守規定,將會有對應懲處措施。

關於何謂聯繫「特定身分人員」?梁文傑指出,一種是指有正式官職或公務人員;另一種為形跡可疑人士,香港、澳門向來是情報活動、國安活動大本營,有可能以某家公司董事長或某家基金會執行長身分現身,希望台灣的公務人員要有警覺性,遇到類似狀況必須事先主動通報。

梁文傑提醒,在香港、澳門機場過境轉機也必須納入事先主動通報範圍,倘若確實有預期外突發狀況,沒有完成事先主動通報,屆時也會依個案狀況認定。行政院人事總處將會有懲處標準,將依據嚴重程度做懲處判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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