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本報訊】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、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,台盟中央原常務副主席李鉞鋒受賄案,7月3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,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併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將追繳在案的李鉞鋒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。
經審理查明,2011年至2024年,被告李鉞鋒利用擔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,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,重慶市政協副主席,台盟中央常務副主席,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、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,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司法案件處理、工程款催收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合共人民幣9342萬多元。法院認為,被告李鉞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應依法懲處。李鉞鋒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。鑒於李鉞鋒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,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,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,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,對其依法可予從輕處罰,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分享 / Share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