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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10萬換事主不作證 兩港警認妨司法囚14月

【本報訊】兩名男警涉先後與15歲少女發生性行為,並在候訊期間以10萬元換取事主不作供,1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,判囚14個月,兩被告原各自面臨的煽惑猥褻罪和非法性交罪獲准存檔法庭,不予起訴。案情透露,事主曾在一通電話假裝同意收取10萬元,換取不指證其中一被告,惟事主當時把通話錄音;最終該錄音被呈交警方。

被告姚燕武(現年29歲)及吳星熠(現年28歲)分別於2018年及2021年加入警隊,他們被控與同一名15歲少女X發生非法性行為。

姚原本被控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、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罪名,案件原定於今年4月開審。吳則被控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、製作色情物品等罪名,案件原定於今年2月開審。

案情指,去年12月15日,X致電姚燕武表示仍然喜歡他,因此不會指證他,並聲稱與姚的性行為是自願的。姚燕武隨後代表吳星熠向X提出,以10萬元換取她不出庭指證吳星熠,但遭到X拒絕。

同月23日,X向姚燕武發送WhatsApp訊息表示對其提議感興趣。姚燕武於是再次提出以金錢換取X不出庭指證吳星熠,X假意答應。同月24日,X報警,並將與姚燕武的對話錄音交予警方。姚燕武在5日後被捕,警誡下他表示想幫助吳星熠。

姚燕武的代表律師陳嘉軒在求情中指出,這案件不涉及濫用職權或捏造證據以妨礙司法公正,而僅屬私人情況。姚並非主謀或直接受益者,他只是扮演了吳與X之間的傳話人角色。吳星熠的代表律師李百秋求情稱,吳並非事件的主腦,整件事由X提出。

法官李慶年在判刑時形容,案件性質十分嚴重,姚嚴重違反法庭命令,接觸案件事主並試圖勸阻其出庭作證。而兩名被告身為警員,不僅未能制止犯罪,反而知法犯法,企圖掩蓋原有罪行,令警隊蒙羞。

李慶年強調,妨礙司法公正對公眾利益構成威脅,須予以懲罰及警戒,最終將刑期定為18個月監禁,考慮到兩人共同犯案,刑期增加3個月至21個月。由於兩人認罪,最終刑期為14個月監禁。

同案另一名被告賴子樑早前承認企圖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,於去年9月被判監禁16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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